泉州第五中學教職工請銷假制度實施細則
為加強我校教師隊伍建設,進一步規范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泉教人[2011]25號《關于泉州市直學校教職工請假制度的實施意見》、泉委教干〔2019〕32號《關于印發《泉州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管理的干部實施請、銷假制度管理辦法(試行)》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現制訂我校教職工請假銷制度實施細則。
一、請假的類別及期限
1.病假: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可以請病假。請假期限根據實際病情而定。凡請病假一周(五個工作日)以上者,必須附上病歷卡及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醫生診斷證明;
2.事假:教職工有私事應盡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確有急事需請假應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術講座(交流)、理論學習、業務培訓或學歷進修以及出國出境學習考察等公務活動,可憑文件或通知請公假。
4.婚假:教職工結婚憑結婚證提出請婚假。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假7天。夫妻雙方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婚假可延長到15日(含法定的節假日)。
5.產假:女教職工分娩,可向學校請產假。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榧?、產假、照顧假的有關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休完,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教師寒暑假重合的不順延。
6.探親假:教職工需要探親者,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進行。若非寒暑假探親,一律按事假處理。
7.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請喪假。根據具體情況,由分管校長批準,最多給予三天的喪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二、請假的程序和批準權限
1.學校實行請銷假制度,教職工凡需請假者,必須按規定提前3天(特殊情況可過后補手續)在學校網上管理平臺填寫《請假審批表》,經相關處室、分管副校長、校長批準,辦理請假手續。如因突發事情或疾病,不能及時請假的,應先口頭向相關處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請假,事后補辦請假手續。
2.教職工請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或病假一周以內,由辦公室、教務處負責人審核,送分管領導審批;事假三天以上或病假一周以上,由辦公室、教務處、分管領導審核,送主要領導審批。學校中層以上行政請事、病假,由分管領導審核,送主要領導審批;請公假、事假兩周以上或病假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由學校提出意見,校長簽名后報送有關材料(含請假單、病歷證明等)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審批。
3.教職工因公出國(境)的出國(境)請假,由分管領導審核,送學校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對外交流合作科辦理相應手續,審核通過后,審批表復印件及《請、銷假報告單》應送至組織科備案存檔。
因私出國(境)的,需填寫《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審批表》(附件3)和《請、銷假報告單》,經分管領導審核,送學校主要領導審批后到組織科辦理因私出國(境)審批和請假手續,黨員工作人員應先報市直教育系統黨委辦公室審核;高級職稱還應報人事科審核。
在職人員出國(境)實行“一出境一審批”,原則上不予辦理“一次審批多次往返”。
4.教職工請假經批準,根據學校網上已相關領導審批的《請假審批表》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期滿后,本人應及時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有關資料學校存檔備查。
三、病、事假期間的有關生活待遇
教職工在病、事假期間的有關生活待遇,按泉教人[2011]25號《關于泉州市直學校教職工請假制度的實施意見》文件規定執行。
1.教職工病、事假在兩個月以內的,本人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教齡津貼按百分之百發給。
當月教職工病、事假1-14天的,可按聘用合同或有關規定酌情減發崗位津貼。為便于統一管理,市直學??砂慈缦罗k法扣發崗位津貼:根據該教師的崗位津貼(未扣前)除以21.75天(《勞動法》法定月計薪天數)乘以其請假的天數得出其扣發的崗位津貼金額。當月病、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十五天的,崗位津貼不發。
2.教職工病、事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事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教齡津貼的百分之九十,崗位津貼不發。
(2)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本人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教齡津貼照發,崗位津貼不發。
3.教職工病、事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事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教齡津貼的百分之七十,崗位津貼不發。
(2)工作年限滿十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教齡津貼的百分之八十,崗位津貼不發。
上述(1)(2)項工作人員中,榮獲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提高10-15%的病假工資,但不能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4.精神病患者、癌癥病人在病假期間,也應按上述相關規定計發病假工資。
5.有三年以上病史的精神病患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并妨礙他人工作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和組織批準,在養病期間,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費。
6.教職工留用察看期間請病假,其生活費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改按病假待遇發給。
7.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請產假或病、事假的,其見習期相應順延。
8.教職工因公負傷(包括軍隊復員、轉業人員舊傷復發),在醫療期間原工資照發。
9.教職工在婚假、產假、公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變。
10.教職工在喪假及奔喪路程工資照發,但途中車旅費自理。
四、曠工曠職的界定和處理
1.教職工雖有正當的請假理由,但無辦理請假手續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沒經領導批準的,均視為曠職。
2.教職工該請事假而請病假的,經發現查實,當曠職處理
3.教職工請假批準期限已滿,凡未再辦理續假報批手續而超假的視為曠職。
4.對曠工曠職的教職工,學校應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進行批評教育。
5.教職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其工資(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教齡津貼、崗位津貼、生活補貼、提租補貼等)。學校應敦促其本人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其本人堅持不返校,離崗時間連續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即按自動離職處理。
泉州第五中學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學校教職工請假單
學 校 教 職 工 請 假 單
校登記( )
茲有 處室(組) 同志,因
需要請 假 天,即從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附件: 。
請假人: (簽章)
年 月 日
辦公室處室/教務處/部門審批意見:
分管校級審批(核)意見:
學校領導審批(核)意見:
主管部門審批意見:
請 假 須 知 |
1、 為強化學校管理,教職工凡因病、因事、因公等不能正常上班,要事先請假,填寫《請假單》。請病假一周及以上者,應附上病歷卡及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 經領導批準后,由學校辦公室發《準假通知書》通知其本人。請假期滿后應主動辦理銷假手續。未經批準的,按曠職處理。
3、 本表一式3份,學校辦公室應及時負責登記,統一編號,做好專項資料存檔備查。 |
附件2:
市直學校校級干部請、銷假報告單
請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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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時間 |
月 日至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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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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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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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科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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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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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領導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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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假時間 |
月 日至 月 日 |
銷假人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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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領導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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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制
附件3
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審批表
姓 名
單 位
職稱及職務
前
往國家地區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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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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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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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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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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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作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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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黨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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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黨介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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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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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離(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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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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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職務及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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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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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外 通訊處 |
中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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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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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理 由 及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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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對 黨 籍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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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直 系親屬 及主要 社會關 系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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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直 系親屬 及主要 社會關 系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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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單位 (黨支部) 審查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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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或支部書記)簽字: 單位(或黨支部)蓋章 年 月 日 |
主管 部門 機關 (黨委)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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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或黨委書記)簽字: 單位(或黨委)蓋章 年 月 日 |
組織 部門 意見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批準 機關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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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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